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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有权选“管家”吗?

1999-12-3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江帆 冯青

 不久前,青岛市洛阳路41号小区民主推选的业主委员会,炒掉了管理落后、侵犯居民利益的物业管家,重新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。这是青岛市半年来第二起小区居民炒物业公司的例子,某著名媒体在头条位置对此进行了报道。

按说,业主出钱请来的“管家”因服务不能到位而被炒鱿鱼,当属正常,但现在却成了新闻,缘故是此类事情太少。原来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家与业主之间多是雇我没商量。

从目前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看,真正由小区业主自己作主聘请的“管家”并不多。更多的是由房管所统管或发展商自管,或由发展商聘请物业管家。这样,物业管家与业主之间形成的完全是被动式的管理与服务。

由于雇主与被雇者之间缺乏直接的制约,又缺少相关法规约束,近年来,物业投诉明显上升,焦点主要是收费和服务两大问题。虽然国家计委、建设部1996年就发布了《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》,但各物业公司都有自己的土政策。如北京市关于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(以一个房间算)有一个标准,若住户自扫自清,则不应在收费之列。但北京丰台某小区业主们刚一进住新居,就被物业公司收取了200元的此类费用。

造成物业公司收费不按章法的现象,还与立法和产权问题有关。我国关于住宅小区业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,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不明确。由于有空子可钻,许多公司都把楼层和地下室出租,当作物业管理收入的主要来源;还有的将小区本来就很紧张的停车场出租,盈利归为己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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